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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n Rawls(1921-2002)討論公民不服從

前提:

必須假定所處的社會是一個接近正義國家所需要的民主政體。這理所需討論的是,公民不服從在一個合法建構的民主權威中的角色和適當性,因此只有當公民承認和接受憲政的合法性,才有公民不服從的問題產生。

 


意義:

一種公開、非暴力(不能以暴力做為威脅手段)、合乎良心違反現有法律的政治行動訴諸於公共共享的正義原則。大多是由一群相對少數的社群發動公民不服從的行動,對抗合法的多數所訂定的法律與實施的政策,通常其目的是為了造成政府的某些法律和政策改變。認為其主張合乎社會上成員共享的正義概念,這個正義概念就是民主政體的社會中,政治秩序的基礎,公民藉著這個正義觀念規範其政治事務和解釋憲法。採取公民不服從的行動者就是要強迫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真思考其行為是否長期違反了正義概念的基本原則,為了達到自由平等公民之間的社會合作落實目的,基本條件是正義原則,而行動者宣稱根據其深思熟慮的意見,認為這個原則而在現行的政府法律、政策中,並未受到應有的尊重。

 

意義補充:

公民不服從的憲政理論只建立在一個正義觀念之上,並沒有涉及其它政治原則、不能訴諸於個人道德或宗教學說;但公民不服從行動者本身可能基於宗教信仰與和平主義的觀念來證明其行為的合理性、非政治原則也具有效性。這個政治行為依賴人可以平等的互相要求的正義原則進行,而不是基於宗經信仰與博愛的肯定,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接受相同的宗教信仰與愛的原則。因此,公民不服從不需要宗教或黨派為基礎,而是從建構一個民主社會的公共正義觀念所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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